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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再次简化防火门认证单元内增型号工作程序,强化生产者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9/11 17:02:35  来源:   点击次数: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公消评[2017]47号

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再次简化防火门

认证单元内增型号工作程序,强化生产者

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2016年8月8日颁布的《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以及国家认监委同期下发的《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强制性产品认证改革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国认证函[2016]51号)总体要求,我中心于2017年3月发布了《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创新认证工作方式,简化防火门认证单元内增型号工作程序,强化生产者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通知》(公消评[2017]14号),结合我中心近期发布的“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消防产业发展”的相关措施,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充分研讨,现就调整防火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中单元内中单元内增型号工作程序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在保证单元划分原则、单元内外形尺寸最大产品作为典型产品进行型式试验等规定不变的基础上,将原“其它分型产品需图纸确认的”工作方式调整为:由认证委托人直接提交《产品符合性承诺书》(见附件)、产品图纸、照片、特性文件,在“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委托业务系统”提交我中心备案确认审查的方式。

(二)防火门产品按照GB 12955-2008《防火门》的规定,防火门规格用洞口尺寸表示,洞口尺寸应符合GB/T 5824的相关规定基础上,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规格型号过多、过杂的情况,防火门产品仅外形尺寸不同,影响产品一致性的其他要素无改变,委托认证的一组(也可为一个)防火门产品,可选择洞口外形尺寸最大的产品为典型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其它产品中具有代表性的产品进行备案确认;对于防火门产品的洞口尺寸(W(宽)、H(高))的任一尺寸比本单元已获证证书中任一规格产品尺寸小于300mm范围内的产品,免于进行备案确认(示例见附件2)。

二、工作程序

(一)认证委托

认证委托人通过“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委托业务系统”(www.cccf.net.cn)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火灾防护产品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的有关要求向我中心提出认证委托,在原申请资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交《产品符合性承诺书》(见附件且为加盖公章后的扫描文件)。我中心按要求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及受理。

(二)文件审查

受理后,我中心将安排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按一定的审查基数对申请备案确认资料进行文件审查,一般不进行工厂现场检查。

对于图纸等技术文件出现原则性错误及随意、有意、加大分型产品数量的,中心将作出不通过结论。

(三)证书及获证后监督管理

1、证书管理

我中心对有关资料进行综合评定后,做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换发原单元证书,有效期为原证书截止日期;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予换发证书,终止本次认证。

2、获证后监督管理

对于采用上述方式获证的,我中心将加大获证后监督力度,自获证之日起将开展以全面实施产品一致性核查为基础,以监督检验为重要手段的监督工作,加大对分型产品的抽查工作。各获证企业应严格执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制度”,逐批上报产品生产、销售的情况。对不严格执行上述要求的获证企业,依法依规加大处理力度。

三、其他

(一)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对于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委托并处于图纸确认环节的认证委托人,可取消原认证委托,按新规定重新申报认证委托。各认证委托人可向各分包指定实验室负责图纸确认的相关部门联系办理相关工作。

(二)收费

有关申请、文件审查、批准注册等费用按我中心减免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对于采用新规定(符合性承诺及图纸等技术文件备案确认)方式的分型产品,各分包指定实验室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本报告未尽事宜由我中心补充解释。

附件:1、《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符合性承诺书》

2、防火门产品免于备案确认示例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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